编辑: admin 文章来源:δ֪ 发布日期:2026-08-06
孙梓涵举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行政不作为,制造冤假错案,请求各级领导和全国人民关注本案,早日改判,解封孙梓涵被封的银行卡微信钱财和物品,并退回担保人蒋启民的工资。迎来迟来的公正!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孙梓涵,女,汉族,1976年生人,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37040319761230****。联系电话:13355068275。本人反映问题属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被举报人:一审第一被告,蒋启民。男,汉族,一九五三年生人。身份证号,37283019530723****。住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家属院。
第二被举报人:一审第二被告:王守锋,男,1985 年 10 月 29 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后高柱村 241 号,公民身份号码:
37132719851029****。
第三被举报人,办案法官,行政不作为,违法违规判案。
一、事情经过:
2013年56月,我为了还贷款借用王守锋150万,当时,也算高利贷10天三万利息,我打借条150万王守锋给我转款147万,十天后房子土地证不合适贷款没贷出来,我就卖了房子连问朋友借还了王守锋108万。
2015年8月18日,我用39万还王守锋按42万时,把我和担保人蒋启民和我大姐孙德兰起诉连带责任还款,后期我出了事做生日赔钱了,王守锋找我叫我在给他15万清账余款就不要了,我就东凑西借当天给了他五万,后期按合同履行合同协议并支付了按合同履行的15万,
因后期多次搬家协议及证明当时没找到,王守锋说协议的十五万还差一万,当时我就又给王守锋微信转过去一万并注明临沂王守峰弟弟借款全清,为了以后在出现王守峰说借款问题,我还给王守锋录了通话录音留证明。后期王守锋又把担保人蒋启民工资封了496000元左右,蒋启民又把我以追偿款把我起诉了,我又拿王守锋的合同起诉了王守锋。
二、艰难无助有失去公正的案件让我欲哭无泪
我因与王守锋、蒋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2025)鲁1326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3执复229号执定裁定书,二份裁定书均未对申请人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的核心主张作出针对性回应,认定事实存在偏差,具体理由如下:
裁定书未回应“申请人与王守锋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履行完毕,双方借款关系已消灭”的核心主张,认定事实有误1.2018年5月18日,我与王守锋就(2014)平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自愿签订《欠款协议书》,明确约定“我仅向王守锋承担15万元未还清款项,若我按时按计划还款,王守锋不再追究其他余款相关责任”。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签订后,王守锋已按约向平邑法院执行局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银行卡的查封,该行为足以表明其认可《欠款协议书》的效力,并同意按协议履行。
此后,我严格按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元、微信转账1万元;2018年6月30日银行转账3万元;2018年7月31日银行转账1万元;2019年9月21日支付现金3万元、以1万元货物抵扣欠款(有王守锋签字的收到条为证);2022年1月8日微信转账1万元并备注“还款全清账”,上述款项及货物抵扣金额合计15万元,完全符合《欠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总额,我已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裁定书仅以“我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还款”“2022年1月8日转账系自认债务未履行完毕”为由,否定申请人履行完毕义务的事实,却未针对“我已清偿15万元协议款项、双方借款关系已消灭”的核心主张进行审查回应。
2022年1月8日的1万元转账,是因我将收到条及协议全部丢失,忘记还了多少钱,所以在王守锋的催促下,又转账给他1万元,并备注“全清账”明确表明债务已结清,还打电话给王守锋,王守锋也默认账已全清的事实。
该行为并非“自认债务未履行完毕”,平邑法院对该转账行为的认定存在逻辑偏差,且未结合全部还款凭证综合判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三、裁定书未回应“蒋启民担保责任应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
王守锋无权扣划蒋启民款项”的主张,适用法律不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消灭的,担保合同随之消灭。
本案中,申请人与王守锋的主借款债务因申请人履行完毕《欠款协议书》义务而消灭,蒋启民与王守锋之间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担保责任理应一并消灭。
裁定书依据“《欠款协议书》效力不及于蒋启民”“王守锋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认定王守锋有权清偿债务:2018年5月18日支付现金5万蒋启民496300元,却未回应“主债务消灭后担保责任是否存续”的核心问题。
需明确的是,“担保合同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前提是主债务仍未消灭;而本案中主债务已因申请人清偿完毕而消灭,
即便蒋启民未在《欠款协议书》上签字,其担保责任的基础(主债务)已不存在,王守锋再向蒋启民主张担保责任、申请扣划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蒋启民基于已被消灭的担保责任代偿496300元后,向申请人主张追偿并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4鲁1326执6548号),该追偿权的成立以担保责任合法存续为前提。
现因主债务消灭导致担保责任不存在,蒋启民的代偿行为并非“合法承担担保责任”,其追偿权亦不成立,平邑法院对(2024)鲁1326执6548号案件的执行,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52号裁定书未对此作出回应,属于适用法律疏漏。
裁定书未对我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的“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随主债务消灭”两大核心主张进行审查与回应,认定事实偏差、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贵院提起复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孙梓涵联系电话:13355068275
2026年7月13日
附带以下资料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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